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回應民間電台被判非法廣播之聲明

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回應民間電台被判非法廣播之聲明

 

民間電台案數名被告,在近日被裁定無牌使用電訊設備等罪名成立。本會欣佩民間電台伸張正義,以身作則,控訴政府維護香港言論自由不力。而眾被告亦獲法官游德康讚揚,爭取開放大氣電波,自由意識高尚。此話極為諷刺和弔詭,試問香港司法制度是公正的話,又何以判決一群做了正當行為的人有罪?

 

公民抗命維護制度正義

 

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應該體現機會平等之精神:社會裡每個人都必須面對同樣的司法程序,被同樣的法律條文約束;但司法制度並沒過問法律條文本身是否正義。面對不公義的法律制度,公民可透過違反有關制度,同時提升大眾之道德自覺意識,爭取改革。印度聖雄甘地形容此舉為「公民抗命」,是「公民本有之權利」。公民抗命是一種公共、非暴力、自覺的政治行為,以改變政府之法律和政策。(註一)被針對的制度必須是違反正義原則,因此公民抗命可使社會制度變得公正。

 

權力獨大之下弊端叢生

 

民間電台自覺違反「電訊條例」,為的是爭取開放大氣電波,維護香港人的言論自由,暴露制度的荒謬。「電訊條例」的牌照評審制度模糊不清,沒有說明決定發牌和續照之依據;而廣播事務管理局成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。換言之,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可任意決定發牌而不向公眾具體交代,更不設任何上訴機制質詢有關決定。不透明之發牌制度,使行政機關完全操控公共廣播資源,焉能叫人信服?事實上,最初當局拒絕民間電台申請時,並無提供理由;後來公開的技術原因也不合理。(註二)民間電台一直申領牌照不果,足以顯示政府任意操縱發牌機制,並沒有尊重公民之言論自由權利。

 

現存制度不但不公,公民於建制內亦無實質能力改變之,因如前文所言,司法制度沒有處理法律條文本身以及在施行上是否正義。上月民間電台向法庭申請中止檢控嘉賓,但時總裁判官唐文只根據《基本法》及人權法與「電訊條例」在條文上沒有產生衝突便拒絕。如此抽空實際情況分析,當然無法看出在香港行政權力過大的制度底下,「電訊條例」甚至司法制度均被政府利用,以打壓公民言論自由。而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並非全由普選產生,造成行政機關權力不受制衡,一旦修訂法例與行政權力發生衝突,立法機關遂舉步為艱。

 

只有公民抗命這一條路

 

即使社會各種制度仍有徒具形式的機會平等觀,市民表面上可通過法律途徑和立法會改革制度;但當了解此舉永遠徒勞無功,建制外的非暴力形式抗爭將是最後的選擇。在香港社會裡,透過上街遊行、示威、違法等方法改變現狀,已被大眾定性為「激進」手段。此因殖民歷史中,港英政府一直灌輸這種意識形態,扭曲公民之道德意識,打散公民的團結力量,以將社會裡各群體逐個擊破。公民抗命正是透過違反法律的形式,喚起大眾之正義感,再次凝聚公民力量,給予各個體在社會裡有力的保護。

 

公民抗命背後之精神,是對個體自主性的尊重。現代與中世紀的社會制度最大分別在於前者強調人主宰自己,每個人都應享平等政治權利。(註三) 任何社會制度若輕視人的平等政治權利,就是視人為奴隸。綜觀現今香港政制沒有雙普選,行政機關權力過大;法律條例是殖民者遺留的惡法;經濟則被一群商人把持壟斷,導致公民社會缺乏充分資源。這個社會制度視人為平等,抑或只是奴隸?民間電台以身作則,實踐公民抗命,正是希望喚醒我們的自主意識,共同對現存香港不良的社會制度作出還擊。

 

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
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

 

註釋:

註一: Rawls, John (1999). A Theory of Justice, rev. ed. Cambridge, Mass.: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, pp.320.

註二: 練乙錚:《政治自由的地方多電台》,刊於2008-01-12《信報財經新聞》。

註三: Rawls, John (1999). A Theory of Justice, rev. ed. Cambridge, Mass.: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, pp.338.